(一)贯彻执行国家有关民政工作的法律、法规、规章并组织实施;研究起草有关民政行政管理的规范性文件草案;制订全区民政事业的发展规划、工作计划和有关政策并组织实施;指导全区基层民政组织建设。
(二)组织全区救灾工作,调查、核查上报灾情;发放救灾款物,接收、分配救灾捐赠,检查救灾款物的使用情况;指导灾区进行灾民生活救济和开展生产自救。
(三)管理全区社会救济工作,负责制订农村五保户供养和社会困难户临时补助及其他特殊救济对象的救济政策;负责城镇和农村居民低生活保障制度的落实;负责农村贫困户的扶持工作;负责精减下放职工的管理工作和由民政代管的退休人员及遗属困难补助工作。
(四)负责“三老”(即老党员、老游击队员、老交通员)人员管理工作。
(五)指导基层政权建设和基层群众自治组织建设工作;指导社区服务管理工作,推进社区建设。
(六)承办区政府交办的行政区划调整的有关工作;组织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工作,承办行政区域边界争议的调处事务,向区政府提出仲裁建议。
(七)承担老年人、孤儿等特殊困难群体权益保障的行政管理工作;指导社会福利事业单位的管理工作,推动社会福利社会化,实施“星光计划”。
(八)会同有关部门,负责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
(九)主管全区拥军优属、优待抚恤和烈士褒扬工作,承办伤残等级的审核、烈士称号的报批工作;负责本区国家机关工作人员和参战民兵、民工的伤亡抚恤工作;负责区“双拥”办日常工作,协调、宣传、指导全区“双拥”工作;负责解放一江山岛烈士陵园管理工作。
(十)负责复员、退伍军人和军队离退休干部、特等一等伤残军人、服役期间患精神病的义务兵、无军籍退休、退职职工等接收安置管理工作;负责军供管理工作。
(十一)负责全区社团的登记、管理工作,查处非法社团和社团的非法活动。
(十二)负责全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登记、管理工作。
(十三)主管地名管理工作,制订本区地名规划和计划;负责审核地名命名、更名工作;负责地名标志的设置和管理工作,推进地名标准化建设;负责标准地名资料的编辑和审定;负责地名档案管理和地名图、书、志的编印工作。
(十四)主管婚姻登记和收养登记工作。
(十五)负责殡葬管理,推进殡葬改革。
(十六)负责全区各类社会福利企业的管理和残疾职工的权益保障,贯彻落实社会福利企业的扶持保障政策。
(十七)负责社会福利彩票发行工作。
(十八)负责民政事业计划财务和统计工作,指导、监督民政事业费的使用管理。
(十九)归口管理区老龄工作委员会办公室。
(二十)承办区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联系方式:
地址:浙江省.台州市椒江区东枫山路8号
电话:(0576)88881158